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营性房产管理工作,提高经营性房的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要求,依照《景德镇陶瓷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经营性房产,是指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属于学校,经学校批准,向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出租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共场所等。
第三条 学校经营性房产一般仅限用于向校外单位或个人出租,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或抵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经营性房产的管理(含出租)。
第五条 学校经营性房产实行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原则。所有权归学校,具体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经营管理权由学校授权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六条 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对经营性房产招租和经营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在经营性房产管理中的工作职责为:
(一)按照经营性房产的类别,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对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审批通过的经营性房产,代表学校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经营性房产委托经营协议;
(二)及时调整经营性房产的用途。对于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用于经营的房产,学校应及时收回,统一调配。对非经营性转经营性房产或其他新增的经营性房产,报请学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学校委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
(三)负责组织完成经营性房产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八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经营性房产管理的工作职责是:
(一)接受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涉及经营性房产招租过程、招租结果、租赁协议、承租方相关材料等应及时向其报备;
(二)负责学校各类经营性房产的出租工作;
(三)负责学校各类经营性房产租赁协议的文本制定和订立工作;
(四)负责收缴、催缴学校各类经营性房产的出租收入,按时上缴学校,并依法纳税;
(五)严格按照学校界定的经营性房产最终使用范围,合理确定经营性房产的出租对象;
(六)负责保障学校经营性房产的消防安全及治安防范;
(七)确保学校经营性房产的完整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八)负责学校经营性房产的日常维护维修,对需要维修的房产及时向学校报送维修计划。
(九)负责处理与承租方产生的法律纠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配合资产管理处编制经营性房产年度收入和支出预算,定期向学校报告有关情况;
(十一)负责学校经营性房产出租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
(十二)配合资产管理处完成学校经营性房产的各类数据报送工作;
(十三)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经营性房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负责学校经营性房产的招租和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及合规、合法,全过程做到规范、透明、严谨。
第十条 公开招租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委托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经营性房产进行评估,评估完成后,由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按照《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公开招租。针对三次流标的经营性房产或不具备公开竞租条件的经营性房产,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学校委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照《景德镇陶瓷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与承租方办理经营性房屋租赁协议订立手续,租金全部上缴学校账户。其中:
出租部分原值小于100万元且实行公开招租的,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据公开招租结果订立协议;未采取公开招租的,签订协议前应先报请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订立协议。
出租部分原值大于等于100万元的,应事先报请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请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依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订立协议。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在与承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的1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招租过程、招租结果、租赁协议、承租方相关材料等向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备。
第十三条 学校经营性房产租赁协议一般不超过三年。协议订立超过三年但不超过五年的,应在实施招标前报请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特殊情况需要订立更长期限协议的,应提请学校会议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经营性房产形成的收入,全额上缴学校。学校根据经营性房产委托经营协议约定条款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用。上述收入与支出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及其亲属不得违规干预经营性房产的出租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经营性房产出租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经营性房产出租工作细则,并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经营性房产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2年1月6日